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解读

  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,也是防范作业风险的重要抓手。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、复审与管理工作,保障公司项目安全有序开展,现对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进行专题解读,帮助公司管理人员准确理解新规变化,依法依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,持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。


    特种作业新规6月1日起实施——

    直接影响取证、换证、上岗

 

    文件依据: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

    施行时间:2026年6月1日

    替代文件:原安监总局30号令(2010版)

 

    01.取证资格条件变化

   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    (一)年满18周岁,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;

    (二)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;

    (三)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;

    (四)学历要求:

    煤矿、金属非金属矿山、石油天然气、冶金、有色、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,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;

危险化学品、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,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;

电工作业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、高处作业、制冷与空调作业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作业、石油天然气地面作业、冶金有色地面作业、危险废物作业、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,不设学历要求。

政策解读:

    旧规:全部工种均要求初中及以上;

    新规:电工/焊工/高处作业/制冷作业等通用工种无学历门槛;

危化品作业、地下矿山作业首次取证:高中及以上,提高高危行业特种资格准入门槛。

 

    02.考试规则调整

    第二十一条 实际操作考试最多可以参加5次。每次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,可以免费补考1次。5次实际操作考试仍不合格的,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。

    政策解读:

    旧规:实操仅1次机会+1次补考;

    新规:最多5次实操机会、每次免费补考1次;5次都不通过需重新进行理论考试,不用重新培训。

 

    03.证书互通政策
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的与特种作业相关的有效资格证书,符合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换发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。

    政策解读: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(建筑电工/焊工)、市场监督管理局(特种设备焊接等)证可换发应急部特种证,一证多用。

    04.换证制度变化

   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完成规定的理论培训并参加理论考试,考试合格后,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、出国(境)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,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,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,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,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。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。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。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,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。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,失效未超过1年的,按照换证办理;失效超过1年的,按照首次取证办理。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。

    政策解读:取消3年复审要求,满6年只办1次换证;到期前6个月内学理论+考理论,到期前60天申请。

证书失效情形处理:操作证失效≤1年按换证处理,不用重考实操;操作证失效>1年:按取新证处理,需重考理论知识和实操,特殊情况可延期2年,但延期期间禁止上岗。

 

2026年6月1日 2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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